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司通[2006]149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2号)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于近期制发了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证机构执业证》的颁发
(一)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需提供原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填写《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省厅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有效期为四年。
(二)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
1. 不符合《
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2. 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
3.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 关于《公证员执业证》的颁发
(一)2006年3月1日后,符合《
公证法》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填写《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特许任职,见附件2、3)一式三份,按照《
公证法》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由省厅颁发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