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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司通[2006]149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2号)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于近期制发了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证机构执业证》的颁发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需提供原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填写《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省厅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有效期为四年。

  (二)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

  1. 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2. 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

  3.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 关于《公证员执业证》的颁发

  (一)2006年3月1日后,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填写《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特许任职,见附件2、3)一式三份,按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由省厅颁发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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