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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程序的意见

  (1)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2)拆迁许可证;(3)已送达生效的强制拆迁法律文书;依据行政裁决实施强制拆迁的,还需提交已对被拆迁人(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证明材料;(4)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5)强制拆迁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6)参与强制拆迁工作的勘测、清点、摄像、拍照等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专业人员资格证明;(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 关于公证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2)符合有关公证申请的程序;(3)申请人提供了有关申请材料。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五、 关于审查重点

  公证机关在办理强制拆迁公证过程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制作谈话笔录:(1)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和理由;(2)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有效;(3)强制拆迁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是否合法。

  六、 关于现场监督

  办理强制拆迁公证,公证处应指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公证员)在强制拆迁现场进行监督,并应制作现场工作记录。

  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强制拆迁时间、地点,申请人名称,被拆迁人姓名(名称),房屋现状,勘测、摄像、拍照、屋内物品清点等情况。拆迁人代表、勘测、摄像、拍照、清点等相关人员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在场的,应要求其签名,如拒绝签名,公证人员则应记明拒签情况。

  七、 关于房屋勘测和物品清点

  进行房屋勘测的,由专业人员现场制作勘测记录,并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名确认。

  进行物品清点的,由清点人员当场制作清点记录,记录上应载明清点时间、地点、清点人、记录人。对大件物品、贵重物品应单列清单,其他物品可按照性状、存放位置,由清点人员分别装箱或打包,贴签标码,并由公证人员加贴封条,清点人员对封贴情况签名确认,移交申请人妥善保管。必要时,公证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清点过程进行摄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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