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程序的意见
(苏司办[2005]84号)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参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活动,依法通过实施现场监督,办理相关的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职责。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质量和效能,现根据有关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拆迁公证”)业务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业务性质
强制拆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依法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包括对强制拆迁行为进行现场监督以及对强制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进行保全。办理强制拆迁公证,应当坚持真实、合法、独立办证的原则,严格依照《
公证程序规则》,对强制拆迁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公证文书的公信力。
二、 关于申请程序
强制拆迁公证的申请人是拆迁人,也可以是市、县人民政府指定(责成)的强制拆迁部门。上述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强制拆迁公证,一般应在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强制拆迁文件或人民法院有关强制拆迁的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实施强制拆迁当日的前五日,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
强制拆迁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三、 关于申请材料
申请强制拆迁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