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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的通知
(苏司通〔2006〕110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汇报。

  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2006-2008年度)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06-2008年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有序发展,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满足诉讼需求,维护司法公正,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总量控制、有序发展,满足需求、方便群众,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做精做强,坚持条件、突出公益。

  三、2006年至2008年发展规划

  (一)至2006年底,各省辖市均应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有条件的设立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二)至2008年,每个省辖市市区可以设立2至3家法医临床类、1至2家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机构, 1至5家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南京市市区可以设立不超过6家法医临床、4家法医物证、3家法医毒物和3家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机构。[详见附件: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表(2006-2008年)]

  (三)县(市)可以设立1家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

  (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依托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7]162号通知指定的精神病医院设立。

  (五)南京、徐州、苏州、无锡等市可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1至2家司法鉴定中心。

  (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以外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待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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