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队伍,根据苏职称办[2006]6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06]第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并纳入全省职称统一管理。现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省有关职称文件要求,组建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各市人事局、司法局负责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审、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评审范围
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主要指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内,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从事司法鉴定研究、法医(病理、临床、精神病、物证、毒物)鉴定及刑事技术(文书、痕迹、微量物证、声像资料)鉴定的人员。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司法部司办通〔2006〕第39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凡申报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处罚期未满的;
3、鉴定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的;
4、鉴定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的。
(二)申报助理研究员、主检法医师、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