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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7]10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以下简称《名册》)编制及公告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条件

  1、《名册》编制截止目前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仍符合法律、部颁规章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规定的条件的,编入《名册》。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前,原已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名册》编制截止目前自愿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入《名册》。

  二、具体步骤

  1、以鉴定机构为单位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附件1)和《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江苏省(2007年度)》(附件3)。登记事项有变更的,一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材料申报要求见附件2)。2月10日前将《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及相关变更申请材料报所辖市司法局。

  2、各市司法局对鉴定机构申报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对于初审合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其《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上加盖市局公章,在其他申请材料上加盖校对章,2月15日之前将机构申报材料及市局初审意见报省厅。(联系人:王建宁、葛茜,联系电话:025-83591164,)。

  3、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尚未处理,以及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各市局提出是否编入《名册》公告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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