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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达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达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苏司通[2007]143号)


各市司法局:

  2006年9月,省厅转发了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并对执行提出了要求。今年6月,省厅下发了苏司通[2007]70号文,就开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达标检查验收工作作出部署。针对现阶段工作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有权凭证

  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申办单位(指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的申请人,下同)应向市局提交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凭证为原始购买发票或经营管理权凭证。无法提供原始发票或经营管理权凭证的,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申办单位应提交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并附实照。

  二、关于仪器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标准为《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规定的必备配置类型。鉴定机构现有仪器设备配置类型高于《配置标准》规定,或能够替代的,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申办单位应出具目录和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辖市司法局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报省厅,由省厅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后确认。

  三、关于计量认证

  对鉴定机构有实验室要求的,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认可;仪器设备中属于法定强制计量检定仪器的,必须提供计量部门出具的计量合格凭证。

  四、申报材料和时序进度

  1、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申办单位应对照《配置标准》重新确定鉴定业务范围[具体到业务范围项目,如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报市局,市局将该书面申请、检查结果和对变更登记事项的审核意见上报省厅。省厅将在收到市局材料后一个月内组织由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达标情况进行抽查。省厅审核后变更其鉴定业务,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并在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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