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评议认定: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对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经网上公示后,由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正式公布,并颁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
对未通过认定的基地,由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经认定获得“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的单位,可在其基地和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编号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 监督审核
第十四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监督审核每年实施1次。年度审核重点审核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事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查看提交的申述、投诉与争议的记录,并确认当出现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认定机构要求的情况时,获证组织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
年度审核结果分为:
(1)符合认定证书保持条件的,认定机构做出保持认定证书的决定;
(2)符合认定证书暂停条件的,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认定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3)不符合(1)、(2)项条件要求的,认定机构应注销、撤销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申请复认。逾期未复认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和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获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第十七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1、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两次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基地未按《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生产,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检查、检测的;
4、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违反产品质量、工商经营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参与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自觉保护申报单位的利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