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产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导向及四川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基地建设满足规模化、科学化、集约化、标准化、良种化、定向化、设施化和组织化要求;
3、基地边界清晰、林权明确,产地环境达到《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规定要求;
4、能按照《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组织生产,有完整的森林食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
5、有注册商标或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6、基地相对集中连片,已投产笋用竹林面积2000亩以上,干果、山地水果、木本药材、油茶等1000亩以上,林下菌类及林下蔬菜500亩以上;
7、其他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1、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详见附件1)。
2、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一年内基地土壤、灌溉水和空气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指标和方法按照《森林食品 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的规定执行。若基地方圆5公里以内不存在工业等污染源时,可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空气质量合格证明,免测空气质量指标。
3、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基地初级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原件),质量安全要求和实验方法按照《森林食品 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的规定执行。
4、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验的现场评价意见(详见附件2)。
5、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
6、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7、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具体到村、小班号)。
8、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
9、其他有效材料。
第三章 认定评审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管理措施等进行现场查定、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复测(由专家组现场抽样),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