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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科函[2011]862号)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林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批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和国家森林认证“对森林经营单位或从事林产品生产或加工、流通等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的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的规定开展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森林食品,是遵循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在优良的森林生态环境下,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无污染、安全、优质的食用类林产品,包括森林蔬菜、木本药材、木本粮油、特色干果等。
  森林食品基地,指森林生态环境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经专门机构认定的用于生产森林食品的产地。以产地为中心,半径为1.5km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产地环境,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
  第四条 四川省林业厅成立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五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提出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

  第六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七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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