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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统计汇总人: 电话:

  附件2:
  全省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指标说明

  一、关于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在社会服务、管理等领域,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二)社会工作人才
  是指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或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职业培训的人员。
  (三)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所占比例
  是指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占社会工作人才总量的比例。
  (四)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是指目前职业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岗人员。
  (五)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数量
  是指在本地区常住人口中,每万人中目前职业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岗人员数量。
  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主要分布领域
  (一)组织系统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重点统计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教育系统
  1.教育类事业单位。如各类普通学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2.教育类社会组织。如各类教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教育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从事学生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及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
  (三)公安司法系统
  1.公安司法类行政及事业单位。如看守所、少管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街道司法所、派出所等。
  2.公安司法类社会组织。如公安司法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从事社区矫正、违法犯罪对象感化、人民调解、安置帮教、辅助戒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
  (四)民政系统
  1.社会福利机构。
  (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如各类老年人福利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儿童家庭寄养服务中心、残疾人(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等。
  (2)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如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部(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部(科、室)的工作人员。
  2.社会救助机构。
  (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如各类农村养老院、敬老院、五保家园、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所)、低保中心(所)等。
  (2)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如各类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部(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部(科、室)的工作人员,以及开展入户调查、家庭贫困状况评估、为困难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收养服务机构。
  (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如儿童收养服务中心等。
  (2)收养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部(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部(科、室)的工作人员。
  4.优抚安置机构。
  (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中心)、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安中心、军休所、军供站、烈士陵园等。
  (2)优抚安置类社会组织。如各类优抚安置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部(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部(科、室)的工作人员。
  5.社会慈善机构。
  (1)社会慈善类事业单位。如社会捐赠中心等。
  (2)社会慈善类社会组织。如各类社会慈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部(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部(科、室)的工作人员。
  6.减灾救灾机构。
  (1)减灾救灾类事业单位。如减灾备灾中心等。
  (2)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如各类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部(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部(科、室)的工作人员。
  7.婚姻登记类服务机构。
  (1)婚姻登记类事业单位。如婚姻登记机构等。
  (2)婚姻登记类社会组织。如各类婚姻登记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提供劝和、调解、家庭教育或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分管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8.殡葬服务机构。
  (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如各类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公墓等。
  (2)殡葬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殡葬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从事接待服务、殡葬礼仪服务、家属安慰、哀伤辅导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上述工作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9.社区服务机构。
  (1)社区服务机构。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工作(服务)站等。
  统计对象:主要统计直接开展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人员。
  (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如村(居)委会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村(居)委会党组织全职人员、村(居)委会全职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3)社区社会组织。如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开展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人员以及分管该类工作的领导。
  10.专门社会工作机构。
  如社会工作(者、师)协会、社会工作类基金会、社会工作师事务所、社会工作服务社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机构领导、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督导、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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