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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华新分理处等十五家机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华新分理处等十五家机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254号)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华新分理处等十五家机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工银冀营函〔2011〕6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下列十五家机构升格为支行

  (一)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华新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新支行”。

  (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东明桥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东明桥支行”。

  (三)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北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北环支行”。

  (四)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谈南储蓄所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南支行”。

  (五)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新华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东支行”。

  (六)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宁安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宁安支行”。

  (七)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苑西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苑西支行”。

  (八)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祥龙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祥龙支行”。

  (九)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红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北支行”。

  (十)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泰华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军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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