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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项目资助。对持证人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来杭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可申报我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资助专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扶持,重点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5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20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资助额上不封顶。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企业,可享受列入“青蓝计划”、“雏鹰计划”等培育计划并获得启动资金及种子资金等政策支持。对持证人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持证人可按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申请市科技创新项目、专利费用等资助,并推荐申报国家、省创业创新项目。
  (四)职称评聘。持证人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对持证人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原则上予以承认。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持证人,纳入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持证人可按条件和有关程序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杭州市杰出人才奖、钱江特聘专家、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市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省“151”、市“131”等人才培养工程。
  (五)入境居留。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归国,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规定办理在我市落户手续并取得公民身份证,其中国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本人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按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对外籍的持证人在入境和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人员,可申请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签证;需在杭常住的人员,可申请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在申请永久居留证等方面享受相应便利。
  (六)人才住房。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享受我市人才保障性住房政策。外籍的持证人凭《居住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可按规定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离开我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七)社会保障。与我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办企业的持证人,可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持证人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与国外攻读研究生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也可出资为其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持证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参照享受我市二级保健对象医疗照顾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理。
  (八)家属就业。持证人随迁配偶的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应积极为随同来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含外国籍)安排就业。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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