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对照《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粤府〔2003〕60号)的要求,市政府在前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上,对我市行政管理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行政管理事项42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下放各区23项。各区要对照国务院第二批、省政府第二轮以及市政府调整事项的目录,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事项的清理工作,对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作相应处理。各有关部门对调整的事项要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下放事项,要按审批权限规定采用委托或划交两种方式处理,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要签订委托书。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调整的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Ⅰ. 中央、省属驻禅单位(共29项)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项)
(一)取消1项
1、初审及日常管理1项
“申办II、Ⅲ类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产品注册初审”中的“Ⅲ类药包装材注册”,保留“II类”。
二、佛山海事局:(共4项)
(一)取消4项
1、审批2项
(1)海员证申办单位、审批机构的资质
(2)船员培训机构资质
2、核准2项
(1)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
(2)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4项)
(一)取消4项
1、核准2项
(1)经纪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