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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住保房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等须经住保房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力度。
  (二)讲究方法,疏堵和惩教并举。在查处和监管工作中,要按照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从事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间信息抄告制度,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和整治工作信息互通共享;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感,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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