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和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贸易部门。负责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贸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部门。负责依法对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八)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