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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投诉受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六)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七)指导、协调区一级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各区建立企业投诉中心或民营企业投诉中心。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佛山市内依法成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的投资者及企业代理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七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单位多个事项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向市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也可以同时向有权处理该投诉事项的单位投诉。

  第九条 受理投诉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制。投诉事项涉及同级两个以上单位管辖的,由投诉中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条 对以下投诉,企业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已将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处理的;

  (二)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多个单位投诉的,某一单位已受理的投诉;

  (三)对涉及已经由公、检、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涉及军事机关的投诉;

  (四)投诉人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

  (五)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六)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七)匿名投诉;

  (八)其他超越投诉中心职责范围的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原则上以书面方式投诉。

  (一)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

  (二)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材料以及投诉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接受以来访、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投诉。

  来访、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投诉应当包含第十一条要求提供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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