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有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苏法援[2000]第009号 2000年6月21日)
各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0年6月2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以“苏司援(2000)第008号”文下发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是我省继刑事审判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规定后的又一个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文件。现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有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联合通知》的现实意义
《联合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中心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的关系,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操作程序,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联合通知》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问题,在逐步形成与现行
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刑事法律援助规范体系方面又进了一步,加快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
(二)《联合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从一定程序上避免发生对犯罪嫌疑人的诱供、刑讯逼供,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联合通知》从刑事诉讼程序上解决了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问题,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效率。
(四)我省在转发《联合通知》时,还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其法定代理人自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外,对其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代其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