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苏法援(2000)第006号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2000年4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益,促进争创“人民满意政法单位、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活动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工作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或请求帮助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由首次接待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
首次接待接收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或来访、来信的法律援助中心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接收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为本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认真处理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或反映的问题。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由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援条件且属于本中心受理的,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规定的期限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专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拖延。
(二)符合受援条件但不属于本中心受理的,告知其向其它应予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者将其申请及时移送应予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
(三)对不符合受援条件或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或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需要上级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办理的,下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组织办理,并向提请受理的法律援助中心通报办理情况。
对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下级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被指定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组织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条 对本省内或外省法律援助中心移送的法律援助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再行移送,并应将接受后的受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移送的法律援助中心。本省移送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应主动了解接受移送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