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
(四)购置法律援助接待、办案设备等。
第五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公开、公正、合理;保贫困、保基层、保办案;体现政府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采用“基数法”、“因素法”进行分配。即由省司法厅根据各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数量、贫困人口数量等核定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基数,对??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由省财政厅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奖”的形式予以补助,即根据当地超出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数量、财政状况、当地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
贫困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数字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为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以上年实际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因素主要考虑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及开展情况。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级财政,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
(二)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省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其他渠道筹措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归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的案件,不列入以案定奖范围。
(四)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案件卷宗,填写办案经费补助申请表。结案卷宗应当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案补贴支付给承办人所在单位的,由承办人所在单位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发票;办案补贴直接发给承办人的,承办人应在领取单上签字。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载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立案和结案的时间、受援人、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