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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07]68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确保有诉讼需求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为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的重点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和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其他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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