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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依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保证企业达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备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事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注册安全主任数量和任职资格,必须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

  (三)安全培训制度

  1、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三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所辖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定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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