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内容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电话:83992332)。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