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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说明: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来访咨询的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援助的条件、业务范围和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事实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如有充分理由证明当事人为保障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还应对其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询问和了解,在转办单上填写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附件2:
  社会组织、无偿法律服务登记表

  填写单位:                       (   )第  号
一、法律服务机构信息

承办人

 

承办人身份

 

服务形式

□刑事代理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仲裁代理 □其他

案  由

 

受案时间

 

结案时间

 

受诉机构

 

服务名称

 

承办结果

□胜诉 □败诉 □调解

结案方式

 

实现标的额

 

免除服务金额

 

免除服务

费用原因

 

案情简介

 

代理(辩护)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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