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苏司通〔2007〕123号)
各市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和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面向困难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推进社会组织更加有效地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多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是适应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服务范围,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调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专业特长和专职队伍优势,自愿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服务。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等院校等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各地要将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服务范围、专业特长、人员及变动情况等登记备案,纳入法律援助工作体系,通过整合资源,增强供给能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二、规范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要积极探索并逐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一是推行协助申请制。律师事务所、有关群众团体等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二是明确服务范围。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对象的不同和自身资源情况,按照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自行确定法律援助条件,明确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象、程序等事项,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在接待场所公示。三是增强服务能力。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应有专项经费及接待服务场所,配备法律专业人员,有条件的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有效开展,保证援助对象获得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四是坚持无偿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都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向申请人和援助对象收取任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