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责任
1、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家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家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家禽、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和同群家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地区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它有关部门
财政、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监察、卫生、科技、工商、经贸、外经贸、公用事业管理、环保等部门及驻禅部队,应在市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组织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要落实禽流感防治经费,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对突发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处理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海关、边防、经贸、外经贸等相关部门,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加强人间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督落实市场消毒措施,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交通部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优先安排防治禽流感物资的调运。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疫区内生产、生活相关物资的供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超市等经营单位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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