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83363539)
二○○四年二月九日
佛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市畜牧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诊断、确认和报告
(一) 疫情诊断和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及其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性疾病的,血清学检测阳性。
2、未经免疫的肉禽、种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
3、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病毒株。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