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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当日施工完毕,应当将剩余药剂清点记录,运回仓库,不得将药留置在现场,以免发生中毒意外。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对每日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已施药完成的部位,经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隐蔽验收手续。施工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文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联系,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避免因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白蚁防治单位通知的部位和范围,在技术交底后,及时安排该范围的土建施工。

  第三十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施药处理部位不裸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和复验测试报告书齐全。

  第三十一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签署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和复验测试报告书;

  (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房管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方给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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