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格,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负责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商、公安、建设、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房管局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白蚁预防管理
第六条 我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并把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