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居民身份证;
(二) 户口簿;
(三) 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第五条 每年办理《优待证》二次(包括首次申领、换发、更正和遗失补领):
(一)当年6月30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上一年10月办理登记。
(二)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当年4月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转到下一次办理。已办理登记的老年人,于上一年12月、当年6月到登记点领证。
第六条 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和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颁发不同的《优待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首次领证免费办理。
第七条 遗失或损坏《优待证》可申请补领,申请办理补领登记手续时要缴交补领费。补领费应在发证时给票据。补领缴交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
第八条 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主动交回其原有的《优待证》,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收回其《优待证》,由区老龄委上交市老龄委处理。
第九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
《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其它证件不能当作《优待证》使用。
第十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
《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老年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
《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身体不适的老年人应有人陪同确保安全。提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自购安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