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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第三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乘坐本市各区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艺术馆、展览馆,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此款各项的免费。

  第五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市内各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活动或看电影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普通门诊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半价优惠(特需、特优门诊除外)。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

  第七条 对老年人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候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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