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在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流划定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拆除或搬迁在该河段内原有的饮食店;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对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坚决取缔;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沙石场及煤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全市范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划界树碑,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采取一切措施保障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加快供水工程建设,保证水量、保障水质。公用事业和水利部门要制定全市各乡、镇、城供水发展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在各级国土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中,对水源保护区划定严格的控制发展区域,水源区内已建成的影响水质的项目要制定搬迁计划,并坚决执行。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
2、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
各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国家、省、市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拓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金渠道,促进市场化、企业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各区要按照珠江整治会议和省环保“十五”计划要求,在2003年底前制定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珠江整治责任书目标任务的完成。
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卫生标准,严防病菌的扩散。
3、推进河流两岸生态与景观整治工作
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大力推进内河涌整治,加强河涌两岸的净化、绿化和美化,2005年年底前流经各区中心城市的主要内河涌基本消灭黑臭现象。
认真整治临江采石场、沿江窝棚等违章建筑及露天垃圾场,加强对已关闭的采石场点和矿山的生态恢复。
清理河岸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对经限期治理污水仍不达标的规模养殖场要停产治理或关闭。
划定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保护区,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
各地要加强城市及其周围的山体、水体和农田的保护,加强城市生态绿地建设,严禁在绿带范围内从事建设和开发活动。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1、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
加强燃煤、燃油电厂的环境管理,严格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项目审批。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2.5万千瓦的燃煤和燃油机组。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燃油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各区要制订计划逐步淘汰现有能耗高、发电成本高、污染又严重的单机50MW以下(含50MW)的燃煤燃油机组。
调整电力布局,各区除经国家批准立项规划建设的火电厂项目外,严格控制布点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减轻珠三角区域酸雨污染的压力。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须依照《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燃煤燃油电厂烟气脱硫实施方案》规定的脱硫计划时间要求,认真编制脱硫计划方案,采取措施保证按时完成脱硫工作。否则,要依法采取限期治理甚至停产治理措施。各电厂在脱硫工程建成之前,要严格控制燃料含硫量。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厂的脱硫工作,在电厂脱硫征地、关键设备进口等要给予优惠、支持和帮助。
加强我市能源规划的科学合理决策,注重能源与经济、环境的关系,研究外购电计划,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行节能行动。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正确引导私人汽车的发展,防止机动车数量的无序增长;严格按照《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机(发动机)达标车型目录》要求,控制机动车新车上牌。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与环保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摩托车实行逐步淘汰机制,控制城市汽车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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