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收益共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但不参与和干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防止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行政组织。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主业原则。根据农民意愿,立足于市场,依托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成熟一个办一个,不搞归大堆。
5、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要抓住提高农民收入这一主线,积极创造条件,在提供市场信息、应用现代科技、推行农产品标准化、创造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拓展市场等方面进行服务,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管理
(一)确立主体,明确地位
1、组织条件。一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从事同一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等均可发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起人应在7个以上(含7个)。二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要有具体的合作内容或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四要有经组织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的组织章程。五要登记成立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基地、设备等经营要素。
2、组织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审核同意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有偿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服务收费接受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凡经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办理组织登记注册后,必须分别报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等财产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明确职责,加强引导
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发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协调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问题,负责掌握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势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地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备案。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内部管理进行重点检查,对法人代表实行离任审计,对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予以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