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客观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产销和技术等各种服务,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形成区域性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适应农业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要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办事,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要适应和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要求损害和反倾销调查的都要由农民自己的组织提出。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中,政府对农业支持和补贴受到限制,发达国家的惯例是通过支持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对农民的补贴。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带领农民闯市场的,既不是单个的农民,也不是各级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业这一弱质产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不仅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而且能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作用。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产业强市、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大城市的总目标、总任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有利于形成主导产业、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有利于普及推广农业科技、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目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促进我市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突破行政管辖界限,实行跨区域合作。
2、坚持自愿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 既要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绝不允许强迫命令,随意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