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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苏社矫〔2004〕2号)


南京、苏州、连云港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3]22号)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苏社矫〔2004〕1号)精神,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并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现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3]22号)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苏社矫[2004]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矫正衔接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下同)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以下同)。

  (二)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同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三)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四)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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