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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三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培训工作,提高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培训工作的任务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增强工作责任感。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包括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分层管理、分岗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和部分乡镇(街道)司法所长进行培训。
  第八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新录用社区矫正工作者、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特殊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上岗工作前应当接受培训。岗前培训包括刑事法律基础知识、社区矫正专业知识、实务技能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定期接受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包括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及新的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十二条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包括社区矫正基本知识、法律政策和个别教育技能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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