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社区矫正信息应当报送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社区矫正信息应当逐级审核报送。社区矫正业务数据信息应当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统计、审核、汇总后,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月5日上报。数据统计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报点外,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每市每月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得少于4篇。
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逐级上报至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电话形式立即上报,详情随时续报,处理完毕上报结果。
第六条 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收集、处理社区矫正信息。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社区矫正信息保存与传输的安全、高效、可靠。
第八条 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传输与管理网络化。
第九条 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第十条 非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社区矫正信息必须持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法院、检察院、公安或司法行政机关介绍信,经县(市、区)以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社区矫正信息评比与奖励制度,每年评比、表彰一次优秀信息员、优秀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信息的报送和管理,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