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大问题由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司法部请示。
第六条 请示事项一般应当逐级按序,依职权运行。
第七条 发生下列紧急重要事件,应在事发当日将情况逐级上报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详情随时续报;处理完毕,上报结果。
(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自杀、脱管的;
(二)公益劳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伤、死亡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对抗管理,情节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进行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对发生紧急重要事件迟报、瞒报、漏报的,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社区矫正工作报告,主要报告上月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社区矫正主要工作、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活动及思想行为动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本月工作打算等。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矫正信息包括:
(1)社区矫正业务数据。包括社区矫正对象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数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数据。
(2)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报告、矫正对象思想行为动态、社区矫正重要活动、经验总结、调研文章、个案剖析以及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