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等三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苏社矫办〔2004〕12号)
南京、苏州、连云港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工作依据、上下协调等方面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
(一)设立、调整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二)增加、改变、减少社区矫正工作内容;
(三)现行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不明确、工作中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
(四)涉及与市级机关(部门)、监狱以及其他县(市、区)、市协调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
(一)涉及与省级机关(部门)、监狱以及其他市协调的事项;
(二)涉及与外省相关部门协调的事项;
(三)现行法律及规章制度不明确的管理措施;
(四)对县(市、区)请示的事项不能答复或解决的;
(五)无把握解决但又必须解决的事项;
(六)其他职权范围以外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