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禅城区下放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佛府[2003]111号)
禅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初,市政府以佛府〔2003〕13号文与禅城区政府进行了职能划分。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精神,促进禅城区社会与经济发展,完善市、禅城区行政管理关系,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向禅城区下放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佛府〔2003〕13号文确定的“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兼顾禅城区特殊性”的原则,继续进行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职能划分。在操作中,市保留管理性职能,业务性职能下放禅城区。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禅城区管理的职能与机构
(一)市国土资源局
1、职能:(1)二级市场土地管理;(2)各类用地审查、报批;(3)临时用地管理;(4)土地登记、调查、确权、发证;(5)土地转让、交换、租赁、作价出资等交易职能;(6)土地纠纷查处;(7)征地业务。
2、机构:土地登记事务所、地籍档案室的业务转由禅城区管理,其人、财、物一并转移。
(二)市房产管理局
1、职能:
审批类:(1)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四级)资质审查。
核准类:(1)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2)房屋面积测绘;(3)房地产抵押登记;(4)房地产转让;(5)商品房预售;(6)房地产评估报告;(7)物业管理公司(临时)资质审查;(8)房屋安全鉴定。
初审及日常管理类:(1)房地产评估人员注册;(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3)房地产评估人员报考资格;(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5)指导、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6)房地产档案利用;(7)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8)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
备案类:(1)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临时资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3)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4)商品房预售合同;(5)前期物业管理协议;(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机构: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档案馆的业务转由禅城区管理,其人、财、物一并转移。
(三)市建设局
1、职能:(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机构: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业务转由禅城区管理,其人、财、物一并转移。
(四)市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