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二、实行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
根据
《省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制。
(一)在项目立项(申请)阶段,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方案送项目立项(申请)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明确责任,理顺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核准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方案;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