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3]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已于2003年4月2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
《省实施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做好贯彻执行
《省实施办法》的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改善建设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
《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区各部门不准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