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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佛府办[2003]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确定在我市及南海区、顺德区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工作。为全面推动我市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试点要求:按《印发关于佛山市开展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82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切实开展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范围:除承担国家试点工作任务外的区、镇(街道办),各区选定3-5个有代表性的企业,各镇(街道办)选定有代表性的2-3个企业进行试点。各地要结合实际选定试点企业,以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陶瓷制造、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建筑等行业为主。
  三、各区应将试点企业名单于8月22日前报市安委办。各镇(街道办)应将试点企业名单于8月20日前报区安委办,由各区安委办统一报市安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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