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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各类建筑根据不同结构,具体分区域最高可按以下标准补偿。
  1、禅城、南海、顺德区:
  ⑴水电齐备框架结构:500元/m2;
  ⑵水电齐备混合结构:400元/m2;
  ⑶砖木结构:350元/m2;
  ⑷简易结构:150元/m2;
  ⑸简易棚屋:100元/m2。
  2、三水、高明区:
  ⑴水电齐备框架结构:450元/m2;
  ⑵水电齐备混合结构:350元/m2;
  ⑶砖木结构:300元/m2;
  ⑷简易结构:100元/m2;
  ⑸简易棚屋:80元/m2。
  对于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参照专业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建设用地补偿
  1、集体建设用地具体补偿标准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原办理用地手续的各项税费+填土费用给予补偿。
  2、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收回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
  ⑴划拨土地:按本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办理征地税费+填土费用给予补偿。如划拨土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向政府缴交了出让金的,可给予补偿该部分费用。
  ⑵出让土地: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的标准是按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扣除使用年限作出补偿。
  六、征地税费
  (一)耕地占用税:2元/m2;
  (二)耕地开垦费:15-20元/m2;
  (三)基本农田易地保护费:5000元/亩;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32元/m2(单独选址的圈外用地免收);
  (五)征地管理费:按补偿总额2.1%收取;
  (六)征地公告费:每宗12000元。
  被征土地原来所负担的农业税,自批准征用土地的第二年起停征。
  七、征地补偿款使用管理
  各区要依法与被征(收)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本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由项目公司在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补偿农民的款项和工作经费的分配,确保被征(收)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输变电站、水利等建设征地拆迁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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