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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3]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收)地农民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人员由市、区主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4%提取,安排给区、镇使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用地预审,提供用地的基础资料,包括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工作,发布征地预公告,负责制定农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及时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报批手续。
  (五)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地协商补偿,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并形成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收)地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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