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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3]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且符合现行政策在本市各区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发放安置补助金鼓励自谋职业的办法,政府支持退役士兵参与市场竞争,并积极推荐就业。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所在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的标准为: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役10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按所在区上年(即安置年度的上一年,下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至1.5倍发给。服役10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除按上述基数发给安置补助金外,从服现役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加发退出现役上年所在区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5%。
  转业士官按所在区上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至2.5倍发给。此外,从服现役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军龄,加发退出现役上年所在区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的退役士兵,视同政府已予安置。
  第五条 各区可根据以上标准,并结合当地经济的承受能力,确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退役士兵本人到所在区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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