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中心组团规划和土地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府[2003]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证城市中心组团建设按规划有序、科学地推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城市中心组团实施规划和土地控制的通知》(佛府〔2003〕42号),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佛府〔2003〕42号文所指的工业项目建设和用地,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市级、区级、镇级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和用地。该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和用地可按正常程序继续办理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二、以下项目建设经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复核,与正在编制中的规划框架无原则矛盾的可继续办理:
(一)项目已实施需办理规划验收的;
(二)项目已办理基础报建手续,需继续办理建筑上部规划报建手续的;
(三)在建工程的配套项目,属环境配套、绿化配套、市政设施配套的;
(四)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三、属于土地转让及抵押等项目的办理: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手续齐备的,在不改变土地的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转制企业申请使用的土地处置:
1、如果转制企业所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划拨工业用地,在维持原有工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有关土地使用权向申请对象出让或租赁;如果选择以出让方式向转制企业提供原使用的工业用地的,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以原出让价值进行补偿;
2、如转制企业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商业、办公、住宅功能的划拨土地,只能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
1、申请进行使用权抵押的土地如属位于经批准设立的各级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可新设定抵押登记;
2、其余土地,包括工业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途土地,只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押登记,不可新设定抵押登记手续;
3、特殊情况由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复核,与正在编制中的规划框架无原则矛盾的,可新设定抵押。
四、交通、文化、体育、教育、水利、医疗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项目,与正在编制中的规划框架无原则矛盾的,可按特殊情况进行报批:
(一)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