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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禅城区域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统计管理与统计调查职能移交禅城区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禅城区域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统计管理与统计调查职能移交禅城区管理的通知
(佛府[2003]72号)


禅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遵循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原市统计局承担的禅城区域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统计管理与统计调查职能移交禅城区管理,包括:一、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统计调查工作,含国家、省、市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各项调查、周期性和临时性调查、城市社会经济和企业调查;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检查,普法宣传教育,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三、审核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四、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统计人员上岗证年检换证;五、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统计单位登记工作。
  该职能移交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市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协助,移交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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