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8、再投资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9、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园区新建或购买房产的,自落成或购买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信用政策
1、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国际银团的专项授信扶持。市内各商业银行要争取确保每年对市重点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授信150亿元,对工业园区企业授信每年保持在200亿元以上,具体由市政府建设发展金融信贷协调小组和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负责协调落实。
2、市、区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用地优惠政策
1、政府每年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应向工业园区倾斜,优先用于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进园的大项目、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2、对各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配套用地,由市(区)政府在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园发展。
3、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市(区)政府可对实际投资规模和实际投资密度(固定资产投资/占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第2条基础上按不同档次给予进一步地价优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