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性政策
1、凡是进园企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审批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实施服务时限承诺制,并免收相关费用。
2、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取消和纠正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依据、内容和标准,简化收费手续。
3、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执法部门要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政策,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企业可以拒绝一切不合法和不符合规定的检查。
(三)产业转移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市内各区之间的产业转移,妥善处理好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接收地的利益关系,对迁入企业所缴纳税收(正税收入)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第1-3年按6∶4的比例分成(即产业输出地占60%,产业接收地占40%);第4-6年按4∶6的比例分成(即产业输出地占40%,产业接收地占60%);从第7年开始,迁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全部归产业接收地。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财政扶持政策
1、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从2003-2005年市本级及各区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财政贴息。对基础设施建设及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型企业,根据其贷款投资的情况给予贴息。
(2)财政资助。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孵化器创业中心、各类企业和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资助。
(3)对招商引资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2、减免堤围防护费。入园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堤围防护费实行“免二减三”,即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3、市重点工业园区实行“无费区”。对区内企业免收所有带有税收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保留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少数证照工本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五)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年度亏损结转政策。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4、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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